• 回复
  • 收藏

[刑事实务] 这个坏人,真的无法入罪吗?

 
bejk123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12-22 19:32:1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张三职务侵占罪既遂定不了么?后面把钱退回来,给他定成退赃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ridercpa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3-12-23 09:22:19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bejk1234 发表于 2023-12-22 19:32
张三职务侵占罪既遂定不了么?后面把钱退回来,给他定成退赃

定成职务侵占罪的难点在于犯罪客体所有权人的认定。在本案中,钱最终退给了劳务人员,而不是A公司。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2-24 13:28:5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ridercpa 发表于 2023-12-22 12:40
在工作中,我很多案例。我觉得这个身边的案例,是讨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
可惜,沉下去了,没什么人感兴趣。

你可以就此案例,写成论文发表到四院五系的校刊上,这样完全可以引起共呜!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2-24 13:29:3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ridercpa 发表于 2023-12-22 14:29
学法用法、文明论法

学以致用更加好!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2-24 13:30: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bejk1234 发表于 2023-12-22 19:32
张三职务侵占罪既遂定不了么?后面把钱退回来,给他定成退赃

案件都不能以罪刑法定论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2-24 15:19: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ridercpa 发表于 2023-12-23 09:22
定成职务侵占罪的难点在于犯罪客体所有权人的认定。在本案中,钱最终退给了劳务人员,而不是A公司。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学习了!非常感谢楼主的解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ridercpa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3-12-25 19:07:01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3-12-24 13:28
你可以就此案例,写成论文发表到四院五系的校刊上,这样完全可以引起共呜!

要写成论文,就单一案例,内容有点单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2-26 12:07: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ridercpa 发表于 2023-12-25 19:07
要写成论文,就单一案例,内容有点单薄。

把你平时办案中,具有典型的真实案例,汇编起来再写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ridercpa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3-12-27 08:20:27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3-12-26 12:07
把你平时办案中,具有典型的真实案例,汇编起来再写吧!

谢谢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2-27 14:22: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客气了,不用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19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