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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

 
 楼主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3-11-29 12:12:37 查看:2756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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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综合(1).png


养宠物已经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很多人都会选择饲养猫狗陪伴自己,但一些遛狗不拴绳,纵容宠物随地大小便不处理等养宠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由此还引发了一些事故和纠纷,近日,依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饲养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原告姜某的妻子带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在其经营的商服前遛弯,姜某妻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此时,被告马某驾驶车辆驶来,马某车辆前轮与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但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向依安县法院起诉被告马某赔偿其购买宠物狗、日常饲养宠物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24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姜某的宠物狗与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马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马某是否具有过错。姜某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并提出马某有开车接电话等违法行为,用以证明马某存在过错行为。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姜某的宠物狗。同时,马某不存在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姜某妻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等,从监控视频中能体现原告妻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窜出在被告的机动车后一直追逐跑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姜某妻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且根据发生事故时的车辆情况,被告马某在视线盲区内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宠物主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宠物本没错。错的是不负责任的宠物主人,照顾宠物的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既避免宠物伤人,也避免宠物被伤害,请善待陪伴你我身边的宠物。(来源|依安县法院、黑龙江高院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1-29 18:16:4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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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龙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23-12-25 15:10:00 来自: 中国辽宁朝阳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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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此时此刻12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12-27 17:25:0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法院判决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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