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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馨企业是经营某品牌保健品的普通合伙企业,由7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协议约定:由黄某和洪某执行合伙事务,且二人须共同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法律行为。2021年3月,黄某以安馨企业的名义与思如公司签署了保健品的销售合同。洪某得知后,认为该合同中的销售价格过低,遂表示不同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黄某所享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 B、其他合伙人对黄某的行为有权监督并提出异议 C、在思如公司不知情时,该销售合同对安馨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D、在洪某表示异议后,安馨企业有权暂停此销售合同的履行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题的答案及解析,请在评论区认真参与题目评论。评论成功后,您就可以在题目下方看到答案及解析哦 热荐:升级法考VIP,做更多法考题 =题库相关= (1)有真题+模拟题的法考题库 (2)只有法考真题的“纯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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