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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行人在店门前的地毯上滑倒后骨折,法院会怎么判?

 
 楼主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3-9-26 17:22:29 查看:3387 回复:5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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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开庭.png


藤县某珠宝店在门口的人行道上铺设了红色地毯,周琪(化名)外出途中路过时打滑跌伤。周琪要求珠宝店赔偿遭拒,遂以珠宝店擅自在公共区域铺设地毯且未设置任何提示为由诉至法院索赔。她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一、滑倒受伤,诉珠宝店索赔

2022年8月5日,周琪经过珠宝店门前的红色地毯时,突然打滑跌倒在地,疼痛难忍。周琪坐在店铺的石阶上稍作休息,便被丈夫和朋友送往医院诊治,后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右腓骨上段和下端骨折、右后踝骨折。周琪住院15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2022年9月,周琪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周琪此次外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周琪要求珠宝店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周琪将珠宝店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珠宝店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二、在非经营场所受伤,珠宝店称己方无责

周琪认为,珠宝店作为商店擅自改造公共区域,在人行道铺设地毯,导致其行走时打滑跌倒受伤,且铺设地毯处没有设置警示牌、警示语,未尽到提示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珠宝店辩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琪路过珠宝店并在人行道上滑倒。周琪目的是前往广场,不是珠宝店,与珠宝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周琪在非经营场所受伤,珠宝店作为经营者没有法律义务照顾公共人行道上的行人。铺设红色地毯本身是为了预防滑倒及提示行人行走时注意,没有增加滑倒的风险,且珠宝店门前设有提示标志,地毯旁边有修路的相关部门放置的红色隔离防护装置,珠宝店铺设地毯没有过错。就算周琪可能在公共人行道受伤,亦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此外,周琪计算的赔偿数额没有病历材料、医嘱等相应的证据。

三、法院:珠宝店举证不能,担责八成

藤县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周琪的损害后果,珠宝店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珠宝店辩称其门口外不属于经营场所,周琪摔伤与其无关,对此,藤县法院认为,庭审中珠宝店承认门前的地毯是其铺设,且铺设地毯的地方是进出珠宝店的必经之路,属珠宝店整体使用的一部分。珠宝店私自在公共人行道路上铺设地毯,导致周琪在经过该路段地毯时打滑摔倒受伤,现珠宝店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周琪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珠宝店认为周琪不是在其铺设地毯的地方摔倒受伤,但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周琪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受伤的时间、地点,符合民事证据盖然性规则,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珠宝店铺设地毯后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周琪受伤。周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地面湿滑的危险并谨慎通行,本人未尽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藤县法院酌定珠宝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琪自行负担20%责任。

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珠宝店应向周琪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驳回周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珠宝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四、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藤县法院、广西高院)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9-27 07:29:0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第1198条之规定,裁判!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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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3-10-4 20:03:3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法条定位,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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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3-10-4 20:03:5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珠宝店一方律师水平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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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哥D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12-19 17:31:1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3-10-04 20:03
珠宝店一方律师水平堪忧

大佬求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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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龙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24-2-20 09:14:47 来自: 中国辽宁朝阳
1、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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