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近期,北京司法局公布了一批被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则“90后女律师因多次盗窃盒饭、蛋糕等商品被吊销律师执业的”处罚决定引学法网网友热议和讨论!
一、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1号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1号
被处罚人: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959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959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6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
二、学法网根据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里面的案号,找到了完整的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刑初19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某店内,利用自主结账设备,以不结账、少结账的方式,先后30余次盗窃超市内在售盒饭、蛋糕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郝香蕊
三、你们对90后女律师因盗窃被吊销律师执照这件事,怎么看?
有学法网网友评论说这位女律师多次盗窃盒饭、蛋糕等生活必需品,很有可能是因为律师初期经济困难导致的,值得同情!
而有些学法网网友则认为,盗窃行为与经济困难无关,与从小的教育,爱贪小便宜等习惯有关,不值得同情!
还有些学法网网友则认为有可能是这位律师因为压力大等各方面原因导致的心理疾病,所以才有了盗窃行为。
你们觉得,是什么原因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