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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解 读

 
 楼主 风雪新894417032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3-6-19 15:05:21 查看:1820 回复: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新疆喀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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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这个基建大爆发的超级时代,国家发展迅速,经济增长飞快,人民物质生活日益改善,我们可爱的农民伯伯也踏上了进城发展之路,想搭乘基建的快车,早日实现小康致富梦。但梦想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极其残酷的,建设工程领域各种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屡禁不止,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把尚方宝剑应运而生,但现实中往往运用不足,使其锈迹斑斑甚至被尘封,使我们这些可爱的农民工蒙受损失,笔者作为资深“农民工剑客”,深谙其运用之法,愿为弱者维权破局,义无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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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  读

[color=rgba(0, 0, 0, 0.9)]     一、施行时间
[color=rgba(0, 0, 0, 0.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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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二、适用范围
[color=rgba(0, 0, 0, 0.9)]       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现实中非农村居民务工人员也参照适用)。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含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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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三、工资发放
[color=rgba(0, 0, 0, 0.9)]      1.支付形式: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color=rgba(0, 0, 0, 0.9)]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color=rgba(0, 0, 0, 0.9)]       3.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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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四、具体规定
[color=rgba(0, 0, 0, 0.9)]      (一)对于农民工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color=rgba(0, 0, 0, 0.9)]       1.及时签订合同并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color=rgba(0, 0, 0, 0.9)]       2.每月按时签字确认工资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color=rgba(0, 0, 0, 0.9)]      3.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和社保卡(如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color=rgba(0, 0, 0, 0.9)]      4.经常查看工地维权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color=rgba(0, 0, 0, 0.9)]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color=rgba(0, 0, 0, 0.9)]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color=rgba(0, 0, 0, 0.9)]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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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二)对于各方单位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color=rgba(0, 0, 0, 0.9)]       1.建设单位。
[color=rgba(0, 0, 0, 0.9)]    (1)资金安排不足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color=rgba(0, 0, 0, 0.9)]    (2)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color=rgba(0, 0, 0, 0.9)]    (3)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color=rgba(0, 0, 0, 0.9)]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color=rgba(0, 0, 0, 0.9)]      2.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color=rgba(0, 0, 0, 0.9)]    (1)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color=rgba(0, 0, 0, 0.9)]    (2)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color=rgba(0, 0, 0, 0.9)]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color=rgba(0, 0, 0, 0.9)]     (4)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color=rgba(0, 0, 0, 0.9)]     (5)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color=rgba(0, 0, 0, 0.9)]      (6)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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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五、法律责任
[color=rgba(0, 0, 0, 0.9)]      1.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单位将面临:①罚款;②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被联合限制;③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公开曝光;④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color=rgba(0, 0, 0, 0.9)]       2.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将面临:①罚款;②被有关部门约谈,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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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六、举报投诉
[color=rgba(0, 0, 0, 0.9)]     1.举报投诉资料清单:①被投诉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②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③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用工记录、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等);⑤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欠条或结算单(须加盖公章)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联系电话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⑧其他证据材料。
[color=rgba(0, 0, 0, 0.9)]      2.不予受理的情形:①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②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③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④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⑤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⑥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color=rgba(0, 0, 0, 0.9)]      七、诉讼事宜
[color=rgba(0, 0, 0, 0.9)]      对于农民工能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起诉总承包单位,存在分歧。
[color=rgba(0, 0, 0, 0.9)]      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并无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也只是基于分包单位的委托进行代发工资,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时候法院并不会支持农民工直接起诉总承包单位的请求。而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义务属于行政义务,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color=rgba(0, 0, 0, 0.9)]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规亦属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范畴,因此农民工完全有立场、有依据直接起诉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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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八、维权建议
[color=rgba(0, 0, 0, 0.9)]      出现工资拖欠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人社部门、12345市长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人社部门在审查事实的情况下,会决定实施调解、责令支付等措施。如果行政救济无济于事,则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color=rgba(0, 0, 0, 0.9)]       诉讼时务必明确,诉请支付的是“农民工工资”(即不含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因为只有“农民工工资”才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判决。如只列总承包单位为被告确有难度,则将分包(用人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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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九、相关条款
[color=rgba(0, 0, 0, 0.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color=rgba(0, 0, 0, 0.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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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具体实务经验不便公开发表,需要了解更多的朋友,欢迎私信探讨。)
[color=rgba(0, 0, 0, 0.9)]        声明: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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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      笔者一:贾金刚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工程纠纷。沈阳市拔尖人才,土木工程博士,工程概预算专业高级工程师,一砖一瓦造价培训学校高级讲师,军队和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具有一级造价师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招标师职业资格。二十年工程领域工作经验,先后在军队和地方从事施工、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和工程纠纷处理工作。2011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电话(同微信):18109882032
[color=rgba(0, 0, 0, 0.9)]       笔者二:“农民工剑客”,建筑行业从业十余年,游走在施工一线(班组、工人)、公司机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建设主体之间,深谙工程行业的潜规则,精通建设工程专业,熟悉法律法规,同时具备律师、造价师、建造师、工程师等资格,善于化解建工领域的各类的矛盾,能防范于事前,避免于事中,消除于事后,受尔之托,必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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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6-19 15:42:2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崇左
写得很详细!非常感谢你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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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风雪新894417032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3-6-20 15:46:1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新疆喀什地区
电脑超级的,不知道为啥乱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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