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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患者本人难道就没有决定权做刨腹产手术嘛

 
 楼主 法海里的鱼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6-7 20:28:29 查看:677 回复: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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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本人难道就没有决定权做刨腹产手术嘛?这种情况发生已不是个例!

1、2017年8月31日,陕西榆林一孕妇由于生产前疼痛难忍,家属又坚决不同意剖宫产,在多次请求刨腹产未果后,该孕妇坠楼身亡。

2、同 2017 年,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一孕妇由于宫外孕导致体内大出血,急需手术治疗。虽患者本人同意手术,但丈夫不同意,要求到三亚进行治疗。无奈之下,医院最终选择报警,在警察到达医院后,患者的丈夫意识到情况严重,才同意手术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如今, 2023 年还在发生…难道患者本人对自己事关生命健康的手术难道没有决定权嘛?

对此,我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一、当前法律政策最新规定

1、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在 2022 年之前,条款内容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即手术签字权需征得患者本人+家属同意签字(双签字制度)方可实施手术,如成年患者与家属方就做手术产生争议,则会陷入僵局,手术也无法进行。(已修订)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内容上整体归纳为三点:

1、医疗方案(手术)患者本人有权同意;2、患者因特殊情况(如昏迷),征求家属同意;

3、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家属跟患者本人同意的,医院负责人批准同意。

因此,手术双签字制度弊端已经显现,并且在法律层面国家已就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新。新规定上即已明确医院可以不通过其家属同意,在成年患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只征求其本人同意即可调整手术方案。

结合本案事件,我理解为理论跟实务操作不一致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法律修订也就在去年,相对较新。实务政策处理上的制度规定还未落地,仍延用了以往的“双签字制度”,让人诟病。

其次,站在医疗机构角度考量,要求患者家属同意根本上是为了规避手术风险,这种做法致使患者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存在危害其患者本人家属的生命健康隐患。

综上,医院的做法实属本末倒置,如手术因谁来签字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医疗机构也可能自设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建议

1、 家属如能站在产妇的角度,多考虑病人的感受和意愿,对产妇多一些尊重和理解,多去关心和关怀经历巨大阵痛的准妈妈的感受,事件一里的榆林孕妇坠楼悲剧也不会发生,夫妻之间感情也得以稳定维护。

2、医院应注意政策导向,及时更新相关制度并监督落地与执行,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其次做好相关医务人员的法律培训与指导,防范相关法律责任的产生。
202此时此刻12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6-8 09:54:3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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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6-8 12:52:3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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