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无疑,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前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而社保的又说必须要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一次性报销,那谁来支付相关费用,由劳动者本人吗?各位大神请说说你们的做法。
真实案例:去年十二月份,一个亲戚在一个车间上班受伤,公司当时就送到医院,支付了当天检查费,后来就再也不管了,说是由劳动者本人先垫付,后期报销。单位是交了工伤保险的,遂申请认定工伤保险。这期间,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被公司拒绝,还说从来没有这等事,说是“救急不救穷”,尼玛哪有这等道理,我为你工作受伤,要你出钱,还说是“救”。后来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了,我认为应该可以直接到社保报销了,奇怪的是社保的工作人员却说要等医疗结束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一次性报销,还说从来没有提前报销的,否则就拿不到后期赔偿,总之就是只报销一次(这是哪一条规定的),问了几个律师,还说这个没有办法,就是要等全部治疗结束,社保的人还说只能钱的问题只能和公司协商,反正我觉得这是很荒缪的事情,这种做法肯定没道理,亲戚是右手神经断裂,一直自己全自费支付相关费用,后期没钱了康复都选一个差一点的医院,现在都还在康复。那要是一分钱都没有又借不到钱不是干干等死?关键是我认为不应该由职工垫付,尤其认定结果出来后。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了工伤待遇,尤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是不是说明工伤一旦认定后,应当就要支付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但是社保部门为什么不支付,必须要等一次性,我认为社保部门应该不会随便违法的,毕竟没有这个必要,难道各个地方会有不同做法吗?本人学法尚短,实践不多,请各位高人谈谈意见或者有其它什么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