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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领导在微信群骂员工,致员工重度抑郁!法院会如何判?

 楼主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3-4-10 21:17:00 查看:809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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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北京市东城法院(ID:bjdongchengfayuan)、人民日报

男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在微信群辱骂同事,致其重度抑郁、试图“以死证明”。近日,北京东城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一、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微信群内多次辱骂

据了解,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王某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它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被送往医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东城法院。

二、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需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设专编规定公民人格权,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近年来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该案的主审法官荣慧介绍,《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慧提示,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4-11 12:13:0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依法处理好!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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