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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善意“撑腰”!3起法院已审结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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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为善意“撑腰”!3起法院已审结的典型案例!
楼主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3-4-5 1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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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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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沙中院,
作者|
刘青、孙霜
近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3起“保护身边雷锋支持好意施惠”的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无偿搭乘”“好意惠赠”等行为,请看以下三起案例!
一、“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损害,应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李某某诉胡某某、罗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雨天,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搭载李某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遇前方拥堵时制动不及,向右偏移,与同向行驶的罗某某的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毁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查,罗某某在雨天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偏移。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和罗某某分别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胡某某、罗某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判决罗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胡某某与罗某某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50%。
胡某某认为自己系好意免费搭乘李某某,应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应否减轻胡某某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胡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李某某,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弘扬
。现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胡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胡某某2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李某某自行承担。
(三)典型意义
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所规定的“好意同乘”行为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则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尚,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有助于化解社会公众“帮不帮”的法律和道德担忧,助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
二、好意赠与人基于情谊实施赠与行为,没有过错时不承担责任
——刘某某诉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刘某某与朱某某相约到黎某某家摘梨,黎某某未在家。刘某某与朱某某向黎某某的妻子黄某某提出摘梨要求,因梨树较高,黄某某拿出竹篙帮二人打梨,刘某某、朱某某则在梨树旁捡梨。黄某某打完梨后与朱某某聊天时,刘某某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左眼,黄某某为刘某某做了简单处理。后刘某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经鉴定,刘某某的左眼损伤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某应刘某某与案外人朱某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某等人的行为系好意施惠,体现了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应予支持
。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朱某某相约到黎某某家摘梨,请求黄某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而且黄某某在赠梨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也没有伤害刘某某的故意,
其打梨行为与刘某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关联,但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某要求黎某某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睦邻友好、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赠梨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是赠与人基于良好道德风尚而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赠与人仅在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坚持司法公正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判决赠与者不担责,对乐于助人、友善好施的行为依法予以肯定和保护,让好意赠与人没有后顾之忧,有助于构建睦邻友好、互帮互助的社会关系。
三、好意帮扶人基于被帮扶人请求实施帮扶行为,没有过错时不承担责任
——符某某诉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年近七十的符某某与七十出头的周某某原系同事关系,两人与原单位的几名同事相约到海南三亚聚会。期间,符某某站在一块礁石上拍完照后,因担心其布鞋鞋底易滑,请周某某帮忙扶一把。周某某伸手帮扶过程中,听到骨头一响,后符某某左手诊断骨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受符某某之请求帮助搀扶付某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周某某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某某对于符某某受伤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对符某某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符某某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礁石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其明知存在风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对符某某要求周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帮助搀扶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周某某对于符某某受伤的事实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对符某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周某某不担责,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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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4-6 15:24:1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好意施惠不应承担的责任!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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