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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他们之间有9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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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实务|“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他们之间有9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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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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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5 1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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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务之家、中国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一、先来看一个案例
1、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万元没有支付。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
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
,该案现已生效。
2、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
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二、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拿小笔记记好了哦!主要有以下9点: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
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
。由于劳务关系的建立具有灵活性,同时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益处较多,故我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的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所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合同: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
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
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
5、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
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
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
6、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故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
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
劳务合同: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
7、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
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也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8、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因
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
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
9、法律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
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如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劳务合同:
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三年
。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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