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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两男子持刀上门暴力讨债遭反击一人死亡案为何发回重审?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11-11 16:07:31 查看:1076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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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5日凌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发生了一起因暴力讨债酿成的悲剧。两名男子持刀上门暴力讨债过程中,被债务人一家父子三口反击,造成讨债者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父子三人则分别受重伤二级、轻伤二级等。
  因数万元债务纠纷,2020年8月15日凌晨,范帅帅来到郝某家门口,砸坏了郝某家门玻璃,并与郝某在电话里互相吵骂。十余分钟后,范帅帅带着朋友李某,再次来到郝某家门口。
  在郝某家门口,持刀的范帅帅首先拿刀冲向郝某,酿发了双方的暴力冲突,郝某一家持镐柄、扎枪反击。
  这场持续一分多钟的冲突,导致双方多人死伤:讨债一方中,李某死亡,范帅帅轻微伤;被讨债的郝某重伤二级,他哥哥郝宽轻伤二级,父亲郝国春重伤二级、左手手掌被砍断。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郝家人称,己方系“正当防卫,反抗暴力讨债”;死者李某一方称,己方系受害者,对方“正当防卫”只是借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讨债一方和被讨债一方,双方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上门讨债的范帅帅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进行反击的郝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郝广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郝宽、郝广、范帅帅及本案死者家属均提起了上诉。死者家属认为,郝宽、郝广行为应被认定故意杀人罪;范帅帅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郝宽、郝广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从法律上讲,范某、郝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范某被判9年一点也不重。因为范某首先拿刀冲向郝某,是他挑起了这场纷争,而且作出挑事的人,范某竟只受了轻微伤,反观跟着他一起暴力讨债的李某,不幸身死。而且被讨债一方,郝某一家三口,也被他们两人砍成两个重伤,一个轻伤,父亲郝某左手手掌,都被砍断,极其惨烈。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3-10年有期徒刑。
  范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最后造成了郝某一家三口受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范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范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法有据,判其9年有期徒刑,也是罪有应得。
  2、郝某一家三口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措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3、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其中,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郝某一家三口,面对范某持刀行凶等行为,因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郝某一家三口,是否满足“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两个条件呢?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来界分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
  从某先是砸郝某家玻璃,打电话辱骂郝某等人,后又带着李某,首先拿刀冲向郝某,郝某一家三口方才持镐柄、扎枪反击来看,范某一方不仅先动手,而且手段明显过激,郝某一家三口的反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后,这一场因暴力讨债引发的纠纷,没有赢家,全都输了,当然,输得最惨的是李某。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11-12 09:57: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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