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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女乘客在北京地铁4号线西单站乘扶梯,一男子向其小便已被刑拘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8-31 17:06:44 查看:1378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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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男子在我身后小便!”8月29日17时许,北京地铁4号线发生一件特别令人无语的事情。一女子下班准备乘坐地铁回家时,进入了地铁4号线。随后该女子在西单站乘手扶电梯时,突然间感觉到不对劲,女子回头一看居然是一名中年男子在其身后小便,女子顿时就被吓得大惊失色。接报警后,公交警方迅速开展工作,将犯罪嫌疑人要某某(男,44岁)抓获,目前已对该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道,该男子为什么在该女子身后做这种行为,而不在其他男性身后而为之,由此可见,其应该是要某对该女子,有非分之想才会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
  那么,要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该行为具有很强的侮辱性,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告诉才处理。
  其次,男子在公众场合向女子身上小便,具有猥亵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该男子确实实施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男子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女子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法律对于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统一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但处罚方式则分为两种,一种是刑事处罚,一种是治安处罚。
  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本案而言,要某以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以寻衅滋事为目的,在地铁站人来人往的地段,故意裸露身体并故意在女性身后随地小便,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女子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据此警方认定要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警方发布通报称,已对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本案极有可能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切勿目无法纪、任意妄为,尤其是公共场所!否则法律绝对严惩不贷!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9-1 10:11: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具体涉嫌的罪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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