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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王平聚律师:让无数国人血本无归的p2p发展与清退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6-1 15:54:14 查看:1695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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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无数国人血本无归的P2P为什么当年能存在发展, 绝大部分P2P暴雷老板被抓后,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就很纳闷,当年地方政府那么支持了P2P,为什么后来又把搞P2P的老板都抓了呢?
  一、让无数国人血本无归的P2P为什么当年能存在发展?
  我认为当年P2P能存在甚至迅速发展壮大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打了政策法律擦边球。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缩写,意思是点对点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如果一个平台有很好的商业信誉,投资人或者存款人通过这个平台介绍需要投资的借款人,这是合法的。也就是平台作为借款中介合法,如果平台直接接受存款再借出去,这扮演的是银行的角色,因为没有经营银行的许可证所以不合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2007年开始的P2P平台都是说只是借贷中介,自己不会使用存款(也叫自融)也不会自己获得存款再转投资形成资金池。但后面证明合法的借贷中介很难成立,因为投资人不会相信借款人只相信平台。所以P2P最终都走上了违法的道路。第二个壮大的条件是经济条件,你想想P2P平台承诺的年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利息是银行存款的七八倍,经济学上是很难成立的。但2007年开始中国正是房地产市场疯狂涨价的时期。如果大部分借款人借到钱后投资房地产,是能支付高额利息的。有了这两个条件又得到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的大力支持。P2P当年能迅速发展壮大。
  二、导致无数国人血本无归的P2P最终又为什么都被清退,绝大多数平台负责人都被抓了?
  前面讲了P2P 能存在发展的两个条件是打了政策法律的擦边球又有疯涨的房价支撑。当发展过程中,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了。比如平台只做借贷中介自己不借款也不转借,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投资人只相信平台并不相信平台推荐的借款人。这里有个借贷中介不是转借的概念区别。比如王五介绍张三向李四借钱这是借贷中介,王五从李四那里借到钱再借给张三这是转借。区别是前者是以李四信誉担保后者是以王五的信誉担保。这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存款和借款都通过银行就是因为需要银行的信誉担保。实践证明P2P这种绕过银行的存款借款模式很难成立。所以平台最终走上自己融资和转借的违法道路。没有了疯涨的房地产市场支撑。高利息的P2P很快就一地鸡毛,从高峰时期的近6000家企业到2020年底全部清退,留下了无数的法律纠纷。
  三、P2P案件的辩护和维权

  站在P2P经营者辩护的角度,往往存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同一笔投资款反复投资的重复计算金额的问题,应该剔除合法借贷中介的部分金额的问题等等。站在投资者角度,能否讨回部分投资款,是通过向公安局报案和审计机构沟通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是要认真权衡的法律问题。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6-2 10:41: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非常感谢你每天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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