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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退一赔三:一依据,一注意,两要点

 
 楼主 息木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4-30 13:30:25 查看:2115 回复:6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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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注意:职业打假人不适用退一赔三;职业打假人,也就是“知假买假”,司法实践中认为其不具有“消费目的”,也就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因此不支持退一赔三。

三、要点:

要点一:消费者。只有消费者才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如果购物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再次出售等营利行为,就不是消费者。

这里消费的商品种类区别于公司、企业等单位采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这里所说的消费的商品应该属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品。当然,购买价格高昂的奢侈品,依旧属于生活消费品。

要点二:欺诈。 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6、13条详细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情形。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5条第(1)项至第(6)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5条第(7)项至第(10)项、第6条和第13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相关法条,先确定自己是否属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情形,符合法条中的情形,即可认定为欺诈。后续的维权才会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欺诈的情形,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5条: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6条:

(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13条:

(1)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厉晨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2-5-1 16:12:0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职业打假人不适用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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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多多加油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5-1 16:38:5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最近被移动公司因流量扣费,准备依据55条主张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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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kobe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2-5-2 11:58:4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为什么我看到案例打假人胜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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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355811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5-3 23:58:4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亚太地区
2408kobe 发表于 2022-05-02 11:58
为什么我看到案例打假人胜诉了呢??

你看到的是食品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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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2-5-4 20:38:3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打一个还是打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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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2-5-4 20:39: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楼主的一二三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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