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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为什么刑事案件请律师越早越好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4-1 16:55:28 查看:1117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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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存在许多根深蒂固的误区。刑事案件一般都会依次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认为到了法院请律师才有效果,毕竟案子是法院判的嘛,也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空间和作用有限,甚至会对家属说等到法院“再看看”。
  实际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改革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大量的刑事案件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基本确定了。等到法院再请律师,为时已晚,作用和意义都要有限的多。
  另一方面,即便是非认罪认罚案件,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的原因,有个形象的说法是,公安是做饭的(或者组织食材),检察院是端饭的(决定哪些上,哪些不上),法院是吃饭的(决定哪些吃哪些不吃)。可以说,即便法院拥有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但这个决定的权力是有“范围”的,不是随便、任意决定的,而这个“范围”很多时候恰恰是前期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范围”所决定。
  如果用百分比来说明这三个阶段的律师作用,我个人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或者超过50%,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约30%-40%,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起的作用则等于或者少于20%。呈依次递减状况。
  因此,家属、律师和当事人都应当充分重视审判前的辩护。
  下面,我结合自身经验,就侦查阶段(即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源头)律师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
  展开来讲,我认为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至少有九个方面。
  一、避免无罪的定成有罪的笔录
  侦查机关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当事人则很多是第一次面临这样的事,如果没有律师告诉他该怎么办、怎么应对,那就真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二、避免轻罪定成重罪笔录
  实践当中很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晰,当事人根本不可能清楚其中的门道,在配合警方调查的时候,稀里糊涂“认错”了的情况经常出现。警方则很少主动“纠正”,因为刑事案件对他们而言,破案才是第一重要的。
  三、避免警方的诱供、骗供、错供、漏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在实践当中,警方可能是侦查惯性使然,也可能是破案的需要,形成了“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在实践中的做法,常常是先假设或者怀疑这个人是有罪的,然后去找证据)的思维,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常出现。
  警方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不会给当事人讲太多的无罪、罪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有利于他的法律规定,更多的讲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类的政策。
  有很多时候警方的“侦查技巧”则有“诱供、骗供、错供、漏供”的嫌疑。
  实际上很多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表明,他可能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再加上笔录也是警方做的,嫌疑人也“签字”了,很多案件“既然嫌疑人都认了,那他应该还是有罪的吧。”即便证据有问题,甚至不太符合法律规定,加上他的重要辩解可能“有意无意”在笔录中遗漏了,最后往往被定罪。
  一个是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的办案人员,一个是“法律小白”的当事人,他如何能知道这里面有这么多的缘故啊!
  四、全方位的告知当事人如何“自救”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即便请了律师,律师也不可能天天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学会“自救”,掌握自救的方法和技能。比如如何与警方及其他办案单位打交道,要不要趁早认罪认罚,讲解立功的规定,在“里面”受欺负了怎么办,被办案单位“欺负”了怎么办等等。
  五、家事信息传达,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很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里面可能积压了一大堆事情。在庞大的社会网中,他有时候牵扯着方方面面。作为律师,除了给他做专业上的辅导和法律上的咨询,另外一方面就是家事信息传达,尽量避免或减轻因为他失去自由而对外面工作和生活的冲击和不良影响。
  六、积极搜集证据提交,避免警方倾向性取证
  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往往注重搜集当事人有罪的部分,律师的作用就是补齐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那一部分证据材料。最终让案件的情况更全面的呈现在办案单位那里,让当事人获得公正处理。
  七、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打下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折抵刑期的。很多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可能已经羁押一年半载了,发现有问题或者案子办错了怎么办?已经羁押的日子是不可逆转的,往往最后的判决是对这已经羁押的既定事实的一种“追认”。
  相反,如果能聘请律师在前期积极争取取保候审,则后面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就不会有这样的压力和顾虑,发现案子办错了,撤掉就是,反正人在外面。
  八、提交阶段性律师辩护意见,防止侦查机关的一边倒的倾向性侦查
  这一点跟第六点相似,就是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考虑问题的片面性,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处理。
  九、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情况进行控告
  很多有问题的刑事案件,最后到法院,可能存在不少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再要求控告、排除,会很难。为什么难?除开实践中操作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已经到了最后阶段、案件的办理已经迁延日久,无论是证据还是程序方面,相关办案人员对此的重视程度当然的“弱化”了。好比一个受伤的地方,刚开始还有受伤的痕迹,日子久了,可能就没有痕迹了,没有了痕迹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却想维权,自然是一件很难的事。
       综合以上九个方面,当事人和家属遇到刑事案件,能尽早请律师介入时别犹豫,避免错过最佳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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