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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题的答案及解析,请在评论区认真参与题目评论。评论成功后,您就可以在题目下方看到答案及解析哦 热荐:升级法考VIP,做更多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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