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登录更安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墨雨馨风 发表于 2021-11-09 09:46 根据《刑诉解释》180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可知,第一种观点所说的被告人亲友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明显是错误的。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其监护人、遗产继承人同样可以作为适格被告继续审理。 其背后的法理 根据《案例分析指导上册》P150的描述,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后一概终止审理或简单地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面临重新收集证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等繁琐程序,不利于其诉讼权利的便利行使和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无法积极化解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瀛东党建┃瀛东所党总支荣获静安区“党支部建设示范点”称号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区级机关系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 详情 >>
2024-03-28
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