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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老司机开车必备常识:让你停你就停,不停也得停!

 
 楼主 zlsq90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9-30 10:54:29 查看:2689 回复: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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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经媒体确认,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已于9月2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时间,关于“货拉拉案”判决是否恰当以及周某春二审能否改判的争议再次甚嚣尘上,跃踞各大新闻榜单。
今天,我们通过“货拉拉案”引申,聊聊老司机开车的必备常识.......
(咳咳,说错了......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问题~)
2021年2月6日,货拉拉司机周某春通过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20时38分,二人取得联系。搬运过程中,周车二人因时间、费用以及行车路线等问题发生分歧,车某莎行车途中“跳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1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曾几度引起舆论热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出,却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经过上诉一事的曝光反而将舆论争议再次推向高潮。
其实,类似于“货拉拉案”的案例近年来并不少见,例如2021年3月江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途中,因琐事与妻子文某发生争执,文某情绪激动扬言跳车,黄某未减速停车,并继续与文某争吵。文某转身用右手抓住门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数秒后开门跳车,致使头部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黄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如下:认定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与受害人文某发生争吵,在文某情绪不稳并表示要跳车时,没有及时阻止,仍继续争吵,致使文某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法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过失致人死亡”“跳车”等关键词,找出类似驾驶员与乘车人发生争执,乘车人跳车,最终以驾驶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的案件多达百余起。该类案件中,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有夫妻、情侣、情人、炮友......像“货拉拉案”中当事人这样关系如此清白的,的确少见。但是,无论当事人之间关系如何,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驾驶人员行为的认定却出奇的一致——过失致人死亡,而各地法院的量刑差异却十分巨大,少则一年两年者有之,多则五年六年者也有之。
然而,这类案件一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认定,真的合理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存在过失,即对危害结果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如果,驾驶员对乘车人跳车的行为不应当预见,也无法预见,乘车人跳车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则我们不能认定驾驶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其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驾驶员正常开车,或仅有争吵,不存在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危及对方人身安全的行为,乘车人明知跳车的危险性而为之,则是一种自陷危险的行为,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系咎由自取,与驾驶员保持正常驾驶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驾驶员没有停车而认定其存在过失。反之,如果驾驶人员对乘车人实施暴力,或者有其它足以威胁到乘车人的人身安全行为,乘车人出于自我保护意识而被迫跳车的,驾驶人员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三,驾驶人对乘车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过分严苛。通过检索大量的案例发现,有一部分案例中乘车人已经有了明显的危险动作,比如乘车人将车门拉开后又扬言跳车的。这时候,只要是智商正常的驾驶人都应该预见到继续驾驶汽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即便是乘车人不主动跳车,在车门被打开的情况下也较大概率地存在意外坠车的可能性。所以,这时候,作为智商正常的驾驶人应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乘车人死亡的,则应到认定驾驶人存在过失。反之,像那种一言不合就转身跳车的,如果认定驾驶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无疑会使司机这个职业无法正常履职,进而增加整个社会负担,因为所有开车的人在保证安全驾驶的同时,还需要时刻关注乘车人的言语和动作,稍有不慎就锒铛入狱。
回到“货拉拉案”,司机周某春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法师认为应到从以下几点来关注:1、车某莎是否有跳车或者其它足以导致坠车身亡的危险动作;2、周某春是否有可能预见到车某莎跳(坠)车;3、若车某莎确系主动跳车,那么周某春的不理睬、态度差、变更行驶路线等行为,是否真的达到了让车某莎不得已跳车自保的程度?
作为一个良善的人,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自然不希望任何一个悲剧的发生。但是,我们更不愿看到的是因为一场悲剧而造成另外一场悲剧。在普遍同情弱者、同情死者的思维模式下,法律很容易成为安抚弱势的工具。然而,我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本意不是为了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吗?
总而言之,司机也是凡人,法律不能以神仙的反应速度强凡人之所难;跳车不是跳绳,作为成年人更不应要求别人为你的冲动负责。
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段子:不许动!把你的钱都交出来!不然......我就从你车上跳下去!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10-1 14:24:1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谢谢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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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8122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1-10-3 23:53:55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本案,我认为是判的很轻了。

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

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从判决的描述上看,被害人要求下车是合理要求。
货拉拉司机继续行驶,被害人事实上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足以使被害人对自己的安全产生恐惧。
被司机拉到偏僻地,事实侵害的案子,也很多。

被害人为了脱离货拉拉司机的控制,抢方向盘、拉手刹、跳车,都是正常的。

快速行驶的车,本身也是拘禁的工具。
被害人在一辆快速行驶的车里,或是在一个被堵住了门的房间里,本质上没有区别。
本案,如果判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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