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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主观题——夫妻共有财产、善意取得、担保

 
 楼主 言酒里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21-9-19 08:07:51 查看:5121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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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要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乙,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构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名下,且所有权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购房款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反诬买卖合同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屋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答:乙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因为甲乙所订立的预购合同,以“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为内容,性质为预约。因预约所产生的债之关系,为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答: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既然未告知乙房屋有租赁的事实,则甲应确保房屋上没有租赁负担。然而,在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后,因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故房屋上存在租赁负担,甲对乙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降低价金等违约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答: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后,可以对出卖人的再次处分加以限制,即限制出卖人未经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同意,将房屋出卖、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答: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均为第三人担保,当事人之间也未对担保范围与担保顺序进行约定,故丙、丁裁定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乙的担保权实现后,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丙或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但不得请求另一共同担保人丁或丙分担其应承担的份额。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撤销登记?为什么?答:(1)李某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尽管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物权处分,但是由于买卖合同为债权合同,其效力不以处分权的享有为前提,故买卖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因为物权处分中,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行为,效力待定。李某可以主张拒绝权。需要注意的是,李某行使拒绝权的法律后果,是阻却丙基于有效的登记行为继受取得所有权,但并不能妨碍丙善意取得。故此,因本案中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然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7,甲对其妻李某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离婚时,受损一方可对擅自处分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故“离婚”是“索赔”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则是“索赔”的障碍。在此基础上,自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至甲与李某离婚这三年内,李某并不享有请求甲赔偿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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