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不知道为什么,新人律师,就是能够理解我说的那一套。为了尝试对比说明一下,我那一套的区别为什么大少不了一件,我打算今天来做个表白。
大少与小美眉,其实是同一类别。他们俩的主旨思想是:就事论事,只说眼前,不说从前。
比如说这两个人应该来讲,都不会特别记仇,因为他们觉得一件事情过了就过了,争论出个的输赢以后就翻篇了。而且他们讨论,虽然说会采取一些攻击对方的手段,但是他们自认为,他们是在就事论事的讲道理。他们的逻辑是,如果你连我都讲不过,那么你更加不可能说服法官。所以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只要你说不过我,那就说明我的是真理,那么法官就会同意我的看法。
那我的体系是什么呢?我认为人是一个感性的生物。对方能够同意你的观点,能够帮助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是因为他跟你打辩论赛,你打赢了他,说的他哑口无言的程度。说服对方,强于骂得对方狗血淋头。
因为如果说你的逻辑能够强到对方无可反驳这种程度,一般来讲当事人都不会产生纠纷,更不会说是请律师。既然一个案子当事人产生了纠纷,而且他还觉得有必要请律师,从这一点来说的话,他起码是不是百分之百占道理的。也就是说我觉得在民事案件中你很难说说的别人无地自容,你的逻辑再强也很难做到,因为我们是以事实为基础的,事实本身很少是对方会毫无道理。
你当事人有100%的道理,我支持你霸道进攻,如果没有,夹起来尾巴做人,恐怕是比较明智。
至于说为什么我们说不过你,是因为很多时候我们是熟人,是同事,是上下属关系。你擅长诡辩,我们只擅长说道理,我们才说不过,也不好意思说。如果法官没有被你打动的话,他没有必要跟你对抗,直接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不就完了。
你身为律师,本身相对法官,就是弱势地位,通常你又不是百分百的占道理,你在这个时候,玩强势谈判,针锋相对的搞,恐怕技术再高,这策略也是实在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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