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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奕 发表于 2021-05-13 11:58 召集程序上,召集人没有问题,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既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查下有无按章程通知全体股东,通知时间。 股东会召开程序上,应该是按照董事会—监事—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主持。要查下会议是谁主持的,否则因为召开的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情形。这个案子推测应该不是董事长主持的,那就属于可撤销情形。如果公司未撤销该决议,则决议有效。另外要查下公司章程对于出席会议人数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如果会议出席人数和表决程序违反章程,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为借钱不属于法定的几种必须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的事项,以公司章程规定优先。比如公司章程说一般事项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表决,而这几个小股东人数上占多数的话,则决议是有效的。 最后,挪用资金罪么,先不谈法律条文,我觉得怪怪的。即使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不成立,这几个股东利用职权是将资金挪用出去了,但是他们主观上是想借款吧?借款和挪用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应该是两回事吧?而且这几个小股东显然是出现法律认识错误。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小股东明知他们的决议(不成立),而利用职权来挪用公司资金,应该不能这个罪名。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1-05-14 20:25 召集没问题,表决有问题(借款人不能参于表决),挪用也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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