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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奕 发表于 2021-04-18 08:55 终于看到了一道商法题。 试答: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故当事人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各种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未变更,股权仍归属于原股东。由原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和股东会决议表决权。 3、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宅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股权发生移转。 后续: 由于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可以请求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宅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原股东股权分红的问题,应当参照物权法买卖合同中孳息的有关规定。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交付形式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东名册未变更属于股权未交付情形。那么分红归原股东所有。 我商法学得不好,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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