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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辅警案,看守所至少应当依法允许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一次许某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8 16:07:39 查看:3863 回复:1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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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是个神奇的地方,大闹天宫的孙大圣就是在这里占山为王的。当然,孙大圣的故事那是神话。如今,到花果山上确实能看到满山的猴子,但是水帘洞前的大圣却绝对没有“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逆天豪迈。手握金箍棒、头戴紫金冠、身披金甲衣的大圣爷也只是求得逗小朋友们一乐,来一张合影谋生而已。


从神话回到现实,花果山下的一个基层派出所女辅警的犯罪故事被披露出来之后,已经连续一周多的时间成霸屏状态。这个案件所引爆的流量,一定不亚于各大电视台暑期播放的《西游记》。

只不过,这届吃瓜群众已经不满足于看故事了。围观驻足者更希望知道的这个故事到底是怎么演出来的?一个年轻貌美的女辅警,为何陪那么多领导睡了那么多年,获得了一些领导们给予的青春补偿后成为了敲诈勒索的罪犯?那些“骑辅难下”的领导们又是从哪里搞来的钱满足自己的私欲,最后摇身一变成了被敲诈的“受害人”?

问题有很多。也许二审能够给出更为详细的答案,但更多的可能是永远都不会有答案。昨天笔者在凤凰网上看到了一篇《人民网六问“女辅警敲诈案”舆情》的文章今天都已经随风而逝了。您想想,连人民网都不给问一下,咱们还能指望着有谁给个答案吗?

闲话扯了这么多,进入本文的主题吧。

辅警的舅舅昨天晚上公开发声,说是家属委托了著名律师邓学平、杜家迁为许某辩护。不曾想,两位律师告诉家属,看守所以法院已经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的理由,拒绝了律师的会见请求。


有律师朋友就此事向邓律师核实,邓律师本人也确认了这个消息。



邓律师说,指定法援已成惯常套路。这话并非虚言。

先说最近发生的,“女魔头”劳荣枝案庭审之后,家属就愤怒的质问法援律师,为什么不告诉劳荣枝自己是法律援助的律师。吴谢宇“弑母”案,其舅舅等家属也要求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奈何看守所也是传出声音,说是吴拒绝律师为他辩护。

更久远的,某省国土厅的厅长当年庭审时也是给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不过这位厅长在监狱服刑已五年多拒不认罪,多年的申诉之后,日前已经一纸诉状将为他指派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指定法援本是为了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不可否认,实践中也一定有很多兢兢业业的法援律师在践行着律师的职业使命。但是,对于一些全民关注的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当事人家属也愿意委托律师辩护,指定法援沦为变向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的套路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执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特别要说明一下,这里的委托书一定不是特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原因则很简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本人根本无法亲自委托律师辩护,所以法律才规定了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按照上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确认委托关系,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于情于理也不该有任何的阻碍。

因此,且不说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是不是由许某本人所申请我们不得而知,连云港看守所以许某已经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理由,不安排家属委托的律师第一次会见许某,已经是严重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辅警案中这种法援律师和家属委托的律师冲突情形出现,让很多同行又关注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记得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出台时,有同行说这是立法的进步。如今,连云港有关方面以已经有法律援助律师存在的理由,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为许某辩护的操作,立即就让我们认识到,该条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是一种缺陷。

但是,众所周知,对法律的解释有体系解释一说。张明楷老师在某次讲座时也说过,一旦某个人认为他依法、依刑法办的案,但是这个结论又不合理的话,一定是他把法律理解错了。

因此,既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由谁听取被告人意见的规定,我们辩护律师当然也可以以体系解释,认为是应当由家属委托的律师在依法第一次会见被告人之时,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明确被告人是否愿意确认家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委托关系。


决胜法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18 22:08:0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安阳
不错,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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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8 22:42:3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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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aoqian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1-3-19 13:28:3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还有好多事情要做,依法治国,复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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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过法考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9 17:30:5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
依着公检法,没法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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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过法考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9 17:31:1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
写的非常好,我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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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9 17:43:5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池州
大叔过法考 发表于 2021-03-19 17:31
写的非常好,我收藏了。

感谢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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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9 17:44: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池州
suzhaoqian 发表于 2021-03-19 13:28
还有好多事情要做,依法治国,复兴之路

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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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jinxue82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3-20 05:53:5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
法治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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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8122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1-3-20 16:48:29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从规定看,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法援律师,名额就有空缺了。

但犯罪嫌疑人与世隔绝,并不知道可以这么操作。
公检法也没有规定,要对此进行释明。
家属及委托的辩护人,想进行释明,消息也送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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