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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72945 发表于 2021-3-10 21:12 一开始是不当得利的啊,侵占还要拒不归还,并且数额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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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09:27 我试着来捋一捋,本案中,乘客落下的手机显然属于遗忘物——关于对遗忘物的界定,不再赘述。滴滴司机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对客户遗忘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保管、归还义务,属于遗忘物的第二控制人。 作为第二控制人的滴滴司机取得手机的占有后,拒不归还手机,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完全符合刑法对侵占罪的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PS: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较大”标准的界定各有不同,但上来就枉顾个案的不同,直接排除刑事责任真的不会觉得脸红吗?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09:02 你确定?这么绝对的话,是个人就能过法考了。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09:00 既然以专家自居,你给大家科普一下,本案中手机属于遗失物还是遗忘物?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6 因为我比你眼光如炬,我一下就看穿了案件本身。你粘贴复制算啥本事?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7 遗失物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11:50 断得高明!如此判断,已没有继续讨论之必要。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11:22 除了法条,试问眼光如“锯”的阁下,我所写的哪一段、哪一句是复制粘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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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