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拂夜奔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1-3-11 09:27:40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我试着来捋一捋,本案中,乘客落下的手机显然属于遗忘物——关于对遗忘物的界定,不再赘述。滴滴司机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对客户遗忘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保管、归还义务,属于遗忘物的第二控制人。
作为第二控制人的滴滴司机取得手机的占有后,拒不归还手机,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完全符合刑法对侵占罪的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PS: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较大”标准的界定各有不同,但上来就枉顾个案的不同,直接排除刑事责任真的不会觉得脸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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