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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奕 发表于 2021-04-08 12:04 A行政机关收集到的言辞证据除鉴定意见以外,侦查机关需要重新收集,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B证人证言未经核对不得作为刑事证据。在审判阶段在证人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据未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不得作为刑事证据。 C勘验笔录没有制作清单,无法证明其来源,经侦查人员作出补证或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刑诉法56条。 D电子数据真伪不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刑事证据。故应先由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 本题选C。 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何奕 发表于 2021-4-8 12:18 更正,D电子数据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不需要解释的) 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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