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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年轻男子在村里偷狗被抓获,被踢打示众,此举风险大矣!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2-24 17:49:33 查看:1270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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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很简单:视频中一身着红色花衣的年轻男子蜷伏抱住头爬在地上,脚上套住铁链,铁链栓在栏杆上。不时有村民脚踢地上的男子,还有村民的声音:你们遛狗,我遛人。原来是该男子到村里偷狗被抓现行,愤怒的村民用铁链将小偷锁在铁栏杆上。后小偷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来源于腾讯新闻)
【王律师说法】
1. 愤怒的村民用铁链将小偷栓在栏杆上的做法虽然大快人心,发泄了内心的愤怒,但此限制小偷自由的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2. 村民限制小偷人身自由,法律层面上叫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特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而我们国家法律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采取了最严格的规定。这个保护主体法律上未做任何限制,是指任何人。即小偷并不因其违法犯罪,人身自由权利就可以被任意侵犯。
3. 我们国家法律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严格保护还体现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有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实施,即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故一般民众是没有权利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
4. 2020年曾经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一个离职女员工置公司规定不顾,与男网友在公司宿舍约会被公司老板发现。老板很生气,将男网友堵在宿舍中追问,并电话其妻子过来查询宿舍有无丢失财物。愤怒的老板在此过程中对这名擅闯宿舍者有拳打辱骂行为。该男子不堪受辱,从位于2楼的窗户跳出不幸导致身亡。最终这名业主因自己20多分钟的不当行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拘禁罪。该案被告人目前在申诉过程中,但法院判决体现的对公民人身自由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是很清晰的。
5. 视频中的广西村民出于愤怒而对偷狗者扣押一两个钟头,其中又对其加以辱骂踢打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正如有的网友说的,“偷的狗不值钱,但狗与人的感情,是无价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家中饲养的狗已经成为家庭的一份子,带给主人很多的慰藉和陪伴。小偷把狗偷走,毫无疑问会带给家庭巨大的丧失感。所以现场抓到小偷,村民们愤怒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对小偷打骂、甚至短时间的扣押的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凡事都有度。比较妥当的做法,还是尽快报警交给警察处置,或者自己将小偷扭送派出所,都是减少风险的做法。
对村民扣押小偷这样的行为,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z3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1-2-24 23:18: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非法拘禁肯定不行,但在扭送过程中可以开启无证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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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2-25 11:16: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依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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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先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2-26 07:14:3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1.发现小偷随身携带锁链或者是他逃跑时路过的地方有,村民追不上,追上好后不好控制,并称自己要用锁链打死追捕者,后村民使用锁链控制,并追捕村民报警时发现手机没电,围观人员不予报警,同时,配音男子可能是路过的第四人,村民故无罪。
2限制一说有点严重,现场没有其它工具,只有小偷的锁链或者被抓住地方有,人大和法院不会要求见义勇为的群众动用网络搜索功能和其它办法,在那种愤怒和紧急的情况下控制小偷。
3.处罚是对有权机关的,对普通见义勇为的群众来说,他们不可能也无需通过法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知识,只要通过那种不打死他们和伤害他们的残忍的手段,是可以不被追诉的
4打骂行为导致死亡,后果严重,所以在死者也存在过错下已经轻判,而不是逼赌债一类致人死亡的恶性行为。
5.6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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