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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擅自取走被继承人钱款、财物怎么办?返还! 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崔倩倩 继承纠纷,根据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被继承人的意愿,将继承纠纷分为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若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均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赡养义务,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财产应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某位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被继承人财产也就是遗产,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应予以返还。 那么问题来了,其他继承人主张该继承人返还财产应该立何种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此类案件案由的选择问题上也是见仁见智,很多人认为应该选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理由: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每位继承人享有其应有份额的财产,某位继承人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全部取走侵害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权,故应以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立案。 律师观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崔倩倩律师承办的委托人朱某某与朱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同样遇到并解决这个问题。律师认为,该案仍应属于婚姻继承中--法定继承纠纷案由,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此时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故不能明确为某位继承人的遗产,该遗产仍在被继承人名下,应通过法定继承在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继承人取走的属于其他继承人份额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律师通过与法官沟通后以法定继承纠纷立案,并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结案。 案情介绍:本案中,被继承人田某某、朱某某先后于2012年、2016年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生前育有四位子女,继承发生时,四位子女均在世,均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均享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朱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擅自、多次将被继承人朱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取走,并在银行业务回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取走上述款项后,其他几位继承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也离开了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待其他几位发现被继承人款项被取空时,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根据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提交的证据,朱某某名下存款系朱某某遗产。朱某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朱某某遗产不当,故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要求朱某返还遗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返还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各xxx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参照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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