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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于2011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2013年8月3日刘某在做事途中受伤,第一次伤势好了后,刘某便回到了公司上班,其后在2015年3月1日,刘某在做事的时候又发生了工伤,并且两次受伤的部位都不一样,经鉴定,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2016年1月29号刘某提出离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判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按照9级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说法】 员工在同一单位受两次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标准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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