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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下午1时左右,在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与星光大道交汇处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无牌SUV汽车从4S店驶出后,撞上多辆电动车和行人,车祸现场惨烈,致4死6伤。 新车失控伤亡重,司机身份竟成疑 据《广西新闻频道》报道,这辆SUV车是一路从希尔顿酒店方向开过来,在希尔顿门口撞上一辆电动车。车子在撞上电动车后并没有刹车,也没有减速,一直开到了下一个路口,又在这个路口撞上8辆电动车。 目前警方已经控制了肇事司机杨某(31岁),杨某自称为汽车4s店员工,自己当时正驾驶无牌新车,因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但蹊跷的是,涉事4S店称肇事司机并非其工作人员,肇事车辆为当天卖出的新车。 事故起因待调查,谁来负责惹争议 目前这起事故正在调查中,不管结果如何,首先都应对死难者致以沉痛的哀悼。悲伤过后,不禁让我们想到一个问题,究竟该由谁来对这件事负责呢? 当然,案件的实情还在调查中,具体细节还不得而知,但不妨碍我们对类似的试驾肇事情形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一般试驾情形下肇事的责任承担 大家去4S店买车,一般都会先进行试驾体验。若在试驾过程中肇事,则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员还须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4S店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若4S店未提供安全的试驾场所,或有其他引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则4S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若车的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在该案中,若事后警方查明,是因为肇事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事故。则车辆的生产商和销售方(包括4S店)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销售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商追偿,生产商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像该案一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则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汽车生产商的刑事责任,若销售方明知质量有缺陷仍然销售的,也按该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若驾驶员是4S店员工 若肇事司机是4S店的员工,在带顾客体验试驾车时肇事,且对事故发生具有过失,则由4S店向受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赔钱,当然如查明员工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可向员工追偿。 若本案中,确因4S店员工的重大过失导致了4四6伤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由该4S店员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这件事也是告诉大家,试驾须谨慎,不能因为开着还没买回家的试驾车,就忘记了小心谨慎的驾驶原则。 请牢记: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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