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此处并不要求“情节严重”等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一旦伪造出足以让人产生信任的印章,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此处只规定了伪造,如果认为变造也是伪造的一种方式,那变造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但是买卖、毁灭[size=18.6667px]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若印章的价值足够大,达到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标准,则以该罪论处,若仍然达不到立案标准,个人认为可以行政案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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