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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就业了还领失业金属于违法行为

LinYiKe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31 09:34:52 查看:1146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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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找到工作的,别忘了要尽快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其中“重新就业”,包括离开深圳市异地就业。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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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engxue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20-12-31 09:47:0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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