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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5213186 发表于 2020-12-18 17:42 我从抽逃出资的角度答的,土地使用权是公司的,房子盖好给两个股东个人,那公司的财产少了呀,没了土地使用权,啥也没挣到。正好考试前看最高法关于公司的各种案例,里面说判断是否抽逃出资,看公司的责任财产是否减少危害债权人利益。当时觉得这个角度比较好,人格否认,滥用权利没时间写啦。
小于5213186 发表于 2020-12-18 18:46 我个人觉得今年的民商,商法特别特别难。民商那道题,我个人觉得这个题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AB和乙公司到底是什么 关系,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者?还是登记为公司股东后按照股东和公司之间公司纠纷处理?这个关系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后面的题目。如果AB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合作开发合同乙公司违约产生的债权),那么后面的管辖可能就是合同纠纷(专属我认为不是),破产法取回也不是从出资人的这个角度分析,AB是否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按照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角度分析,如果认定AB是乙公司的股东,那么后面的管辖可能还有一个角度就是公司分配利润纠纷,破产法的取回可能是从出资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从合同的相对性(这个我也不明白)。我考试之前看最高法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最高法一直强调一个观点,就是处理公司股东问题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我理解的就是外部关系,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主要看登记。内部关系,更看中公司内部各种股东(实际股东,名义股东,挂名股东等)的真意意思表示。同时公司法解释三22条的,确定股权归属的必要要件必须有出资。我考试的时候觉得AB没有真实出资的意思(是怕收不回来投资收益设立的担保),倾向于是合作开发者。第一个小问题我记得是问AB能否主张乙公司违约,我觉得是出题人的暗示:按照合作开发合同,乙公司违约,AB是乙公司的债权人。所以后面的就按照债权人的角度答题的。后面的商法,和最高法的案例观点类似的,我都是按照最高法的观点答的,答的对不对真是只有司法部知道啦。今年的感觉就是太难啦。
烟台大志 发表于 2020-12-18 20:07 你民法分不会低。我们考虑的基本一致。
小于5213186 发表于 2020-12-18 18:46 我个人觉得今年的民商,商法特别特别难。民商那道题,我个人觉得这个题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AB和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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