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 发表于 2020-12-17 16:04
原告黄某(行政行为相对人)被告甲市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主体,且是委托机关),起诉期限6个月(行政行为不服,就是对补偿不服),行政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法合理,是行政管理的一个方式),仲裁条款无效(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约定有仲裁条款,只能适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甲市政府合法(题目问的黄某要求公开其他人的补偿信息,个人补偿信息属于隐私,非分户评估结果和分户拆迁补偿情况)。
对的。我也说过,在实务中承办的拆迁案件,有被告主体是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什么会有最基层的政府作为被告?是因为上级政府决定拆迁后(区、县、市)将具体的拆迁工作指定下级政府实施。这不是委托,而是具体的行政工作安排。所以回到本案中,市政府将具体的拆迁工作安排给乙区政府,当然就拆迁补偿安置不服,由乙区政府为被告。如果黄某对决定或者公告(如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应该列甲市政府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