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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法考主观题后无聊的等待期,如何用法考主观题的方法分析一个热点案件

 
法经之眼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16 21:16:02 查看:2187 回复:5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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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后无聊的等待期,试着用法考主观题的方法分析一个热点案件,重在参与

近日,“9岁女孩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一案经过媒体报道引起热议。关于这个案件,我国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我们先来看网络上报道的案情,8年前女孩陈曼(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其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级法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曼“替父还债”55万元。因陈曼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整个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令人惊诧的是一个才9岁的女孩为何会和“老赖”划上等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仔细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简单,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多处错误。下面作者将试着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梳理本案的法律关系,看能都得出一个令各位满意的答案。

1.首先,是本案的第一次法定继承关系。

涉案的房屋之前属于女孩陈曼父母的共同财产,陈曼的父亲杀害其妻子后。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陈曼的父亲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此时,陈曼和陈曼的外公成为陈曼母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案件中陈曼外公的意见是放弃继承权,因此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应当由陈曼这个当时仅1岁的婴儿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之后,根据《民法典》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是属于民法中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行为,不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即自动变更陈某父亲和女孩陈某共同共有。

(注:这也是本案发生的第一次继承法律关系,这个继承法律关系非常重要,原审法院可能忽略此次继承法律关系,判决陈曼承担全部的55万债务,可能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并导致判决错误,后续将分析到)。

2.此时,陈曼父亲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是,合同有效。陈曼父亲虽然是陈曼的法定代理人,但其未经陈曼同意随意处分陈曼对房屋的所有权,涉嫌侵害被监护人陈曼的利益,是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二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并不因为陈曼父亲实施无权处分而无效,生效的买卖合同也将是买受人王某得以主张合同债权的主要依据。

3.买受人王某能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答案是不能。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5个构成要件,分别是:①不动产的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④转让人需以合理价格转让;⑤须已经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本案中王某只符合第③、④项构成要件,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

此时,房屋仍然登记在陈曼父母名下,陈曼父亲并不是房屋登记簿上的单独所有权人,此外陈曼的父亲也未为王某办理过户登记,因此王某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买受人王某可以主张何种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王某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付房款的本金及利息。但是,之后因为陈曼的父亲已经被执行死刑,王某应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这就涉及到他之后起诉陈曼的案件,也是作者将要写到的以下法律关系。

5.陈曼的父亲被执行死刑后,本案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

这第二次法定继承是本案的核心事实,也是王某为何能起诉陈曼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对于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将可能导致原审法院发生判决错误。

陈曼的父亲死亡后,陈曼是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陈曼因为法定继承,继承其父亲的另外一半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条文规定的是“概括继承”规则,即陈曼继承了其父亲的另一半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还要继承房屋上订立的买卖合同所负的债务,同时也自动替代其父亲概括承受的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这也是为何王某可以起诉陈曼的主要原因。

6.原审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的两个错误。

第一个可能的错误是陈曼年仅9岁,明显是属于上述《民法典》第1159条文中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院在判决其承担债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为其保留必要遗产。而本案判决其承担55万的全部债务,可能并未充分考虑这一情形。

此外,原审法院存在第二个可能的错误是,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条文规定的是“限定继承”规则,即陈曼应当偿还的的债务,应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本案中总共发生2次法定继承,陈曼分两次分别各获得一半的房屋所有权后,取得了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如前文所述,陈曼的父亲在杀害其妻子后,因为丧失继承权,陈曼母亲所有权一半房屋所有权由陈曼立即取得。

应特别注意,第一次继承发生时,陈曼的父亲并未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此时陈曼所继承的一半房屋所有权上并不负担有债务,这一半的房屋所有权是“干净”的。负有债务的仅仅是陈曼父亲死亡后,陈曼因第二次法定继承取得的另一半的房屋所有权。相应的,根据“概括继承”规则,陈曼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应当超过第二次继承取得的一半的房屋价值,原审法院判决陈曼承担等于房屋全部价值的55万元债务,可能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7.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又支付了全部价款,法院为何不能直接将房屋判决给王某?

首先,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享有合法债权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规则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看似具有关联性。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是基于买卖合同这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运行的,需要陈曼父亲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具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并以办理过户登记作为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条件,显然本案的买卖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条件。

本案中陈曼的父亲并没有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王某不能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本案中法院判决王某胜诉,但胜诉的判决也仅仅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给付判决”,而不是直接发生物权效力“形成判决”,仍然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曼继承其父亲的合同地位后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自愿过户给王某,王某才能取得所有权。否则,就如本案中情况一样,王某只享有一个基于买卖合同的合法债权,法院只能判决陈曼在第二次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8.法院将陈曼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做法正确吗?

作者认为这是原审法院所犯的第三个错误。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人既是所谓的“老赖”,“老赖”将被限制高消费,贷款也将受限,甚至陈曼作为孤儿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督促“老赖”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但法院将陈曼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无实际意义。一个9岁的女孩能有什么高消费,能否起到督促陈曼这个9岁女孩偿还债务的作用?明显不能。

此外,陈曼年仅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曼虽然继承债务,但若其自愿实施任何偿还债务的行为都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并且,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义务教育用品和费用不能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陈曼父母留给陈曼的这套房子,既是陈曼唯一的生活住房,也是仅剩下的唯一的“家”,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

民法并不如何高深,其规定的法律原则、规则都是市民生活规则的转化,民法规则必然是符合市民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的。每一个人都是天生的民法学家,如果一个案件的办理违背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违背了大多数人对于法律的期待,这个案件办理的结果必然是不符合民法规定的。

9.如何评价买受人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通过预先设置交易的风险负担规则,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市场行为本身是存在风险的,法律期待的是每一个市场交易的参与者都能做到理性谨慎。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主张填平原则,但是显而易见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救济和赔偿,交易风险时刻存在着。

房屋是现代社会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屋买卖可能是大多数人一辈子中进行的最大数额交易。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充分调查买卖合同对方合同履行的能力,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簿,防范各种交易风险的发生。毕竟最好的救济就是事前预防。事后的救济费时、费力,冗长的诉讼程序相信是大多数人不愿面对的。而且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后,能否顺利执行也存在诸多困难,早已众所周知。

普法原创不易,欢迎关注及转发。
wanlei012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16 22:55:0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你主观题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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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123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17 07:19:0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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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0-12-17 08:51:2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你稳过法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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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ny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0-12-17 09:15:48 来自: 中国福建三明
民法典都没生效,你就在适用民法典。。。
当然,分析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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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玥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17 09:45:36 来自: 中国四川遂宁
写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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