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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帮助] 九民纪要没有列入考试大纲。而且九民纪要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2-14 10:45:46 查看:1635 回复:4 学法网-手机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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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没有列入考试大纲。
而且九民纪要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怎么那么多人都按照九民纪要来答题呢?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2-14 20:57:2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三、合同履行部分

【裁判观点】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当事人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以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各方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载体和平台。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合作各方当事人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确定。
【裁判理由】
尽管天阔公司作为开发天阔广场的项目公司,是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客观事实,并承担了合作项目公司的职能,但不能就此认定天阔公司是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天阔公司仅是天河公司与海联公司双方按照《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为进行天阔广场项目合作开发,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并非是《合作项目合同书》的合同主体,更不是海联公司、天河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的合同相对方。海联公司无论是否为天阔公司的股东,均不影响其在《合作项目合同书》中所享有的收益权。海联公司对天阔广场项目所享有的23.8%房地产利益分配权,是依据其与天河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海联公司以三亚市政府补偿给其的项目开发权以及46.5亩建设用地使用权投入项目公司,并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将天阔广场项目裁决给了天阔公司,这是海联公司履行《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义务,并非是向天阔公司的出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项目合同书》是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在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解除终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海联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天阔公司将“天阔广场”土地及项目开发权返还并变更主体为海联公司。
【案例来源】
(2015)民提字第64号【2016年第1期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
协议虽然约定各半投资、各半分配,但合作双方实际投资数额并不相同,应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诉争合作协议虽然约定了双方各半投资,各半享受盈利分配,各半承担风险,但原审已查明的事实证明,双方实际上均未将约定的投资打入双方单独开立的银行帐户封闭运行,而是采取以双方各自为项目垫付资金的形式进行出资。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实际为项目垫付资金的款项数额并不相同,且在开发过程中均已经退回,而诉争项目对外又是以海新公司名义开发的,也是以海新公司名义进行的贷款,在项目部退场以后,海新公司接手并完成了遗留的后续事务,基于海新公司为诉争项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原审酌情按双方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2016)最高法民申2871号

【裁判观点】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裁判理由】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南昌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开发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18号批复)以及江西省计委《关于南昌中百大厦立项的批复》,上述两文件中确定了合作项目总建筑面积以及百货公司应得面积,百货公司应获得部分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17%。由于百货公司实际获得产权的1-3层裙楼面积少于18号批复和41号批复确定的面积,应由新洪公司补足;合作项目经双方共同努力增加了面积,新洪公司应按实际面积的17%补足整栋面积差。
    在中百大厦建成之后,百货公司不仅应按照上述文件内容以及合同约定获得裙楼的相应面积数,而且在合作项目变更优化致使面积扩大之后,有权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获得相应增加部分。在本院组织的询问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项目规划的变更是双方明知且系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双方曾就增加面积的分配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未果。因而,一方面,由于规划和设计变更,以至于合作房地产项目的容积率增加,使合作项目的价值得以增加,该增加的价值中包含了土地价值部分。换言之,百货公司所投入的土地价值因容积率增加也随之增加,在其投入增加的情况下,百货公司应分获面积亦应相应增加。另一方面,合作项目面积的增加,是百货公司及其上级主管机构与新洪公司共同努力的结果,现该结果表现为实际的现实利益,百货公司亦应有权共同分享。因此,新洪公司应当补足百货公司裙楼面积差以及整栋楼面积差。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鉴定机构对补差部分的价值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由新洪公司支付百货公司补差部分的相应市场差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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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循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0-12-14 21:28: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重庆
九民纪要属于民商事倾向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有一定参考作用,但不能作为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被直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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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德润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0-12-15 12:30: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广安
九民纪要的公布,去很多大咖在司法部门的学生和众多学者以及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代表了一定时期的主流观点,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出题人的观点是倾向九民纪要的,比如让与担保的裁判规则。
当然,如果是开放题目,你答得和九民纪要不一样也有分,但是,和九民纪要精神保持一致的考生的答案,会比你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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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2-17 20:22:5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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