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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身亡获刑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12-11 18:50:50 查看:1597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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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恋人都能面对分手无动于衷,坦然面对的。通常,用情过深,付出更多的一方在面临分手时,会更加极力挽留。而发生在辽宁的颜某为阻止前女友驾车离去,爬上轿车发动机盖欲加阻拦,女友紧急刹车后坠下不幸身亡的悲剧,令人唏嘘。
在颜某爬上汽车发动机盖之前,已经发生了一连串的事情:驾车前往兴城与女友见面,随后两人一同驾车返回葫芦岛。途中,颜某欲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用性挽回分手的对象,某些时候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然而颜某两次被拒。在龙港区一未开通公路上,女友下车欲离开,被颜某阻止后返回了驾驶位。颜某被锁在车外。(女友返回车后坐在了驾驶位上)女友驾驶车辆掉头离开,在加油提速过程中打开车灯发现颜某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立即紧急刹车。颜某跌落摔伤头部,送医不治而亡。
颜某的不幸离世,是意外?还是前女友过失行为所致。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女子岳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我们普通的法感情而言,当事件中出现死亡的结果,内心自然本能地希望有人为亡者负责,为死亡事件承担责任。然而从一个法律人角度,职业的训练会要求办案人员能跳出事件本身来看待事情本身。把自身情绪从案件事实引发的情绪中隔离出来。因为事件发生在颜某与女友之间,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依赖岳某的交代。而在对一个行为性质判断时,行为人行为细微的差别,甚至可能完全改变事件定性。故在对某个行为进行分析时,司法办案人员、辩护律师等需要把自己抽离出来,才能对行为性质做出更加客观、理性的判断。
在一起死亡事件中,存在多种可能:故意杀害事件;意外事件;另一种情形就是事件中有人存在过失行为,过失导致了死亡。
故意杀害事件较容易被案件证据所证实。而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在某些情形之下,因缺乏清晰可信的证据,实务中区分二者存在相当的困难,尤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根据法律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在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则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来看,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回到当时女子与前男友的争吵中,事实上,据后续侦查,颜某与女友送检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意味着两人或刚吸食过毒品。而吸食毒品的危害之一,即是影响正常的行为的判断能力,严重者甚至出现幻觉。可以想象,在女友急于驾车离开,被锁在车外的颜某面对启动的轿车,可能会追着拍打车门、车身欲阻止女友;也可能会原地目送女友驾车离去;但事实上,颜某采取了比较极端的行为:爬上了启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前窗玻璃。
逝者已逝,即便女子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也无法换回颜某的生命。然而也给世人带来警醒:善待自己,不要用危险的方式来挽回一段感情。
同时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假设:如果这个行为是女子扭头查看道路倒车过程中发生,从正常人的常识看,需不需要女子对颜某的爬车行为具有预见性?彼时情形之下,是否需要女子对颜某会从车盖上摔下死亡具有预见义务?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女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完全没有问题。因为她未能履行刑法规定的结果注意义务。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桩悲剧只能定性为意外事件。女子无需为颜某的死亡负责。
如果你是一名驾驶者,是否曾遇到过被爬上车盖被阻止离开的情形?你是否会预见这样情形?可以在留言区留下你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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