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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15:35 阅卷已经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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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14:56 个人观点: 今年正好是民法典颁布,考察重点是民法典,那么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优于法规等原则,应当是把保护公民隐私权放在第一。至于公民的知情权,甲市政府在发布拆迁公告的时候已经将补偿标准等方案公告的,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是保障了,已经有监督的作用,而且补偿总额是要公开的,黄某觉得她的房子要补偿300万,认为260万少了,这个依我看,她的房子面积已经就固定在那,拆迁按照补偿标准和房屋面积计算,她不就是对补偿标准不服了(就是对甲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这种情况下,黄某应该知道其他人的补偿信息涉及隐私,得保护。市政府以公民隐私保护为由拒绝公开其他人补偿等信息合法。黄某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nice循 发表于 2020-12-12 21:41 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某些隐私信息,所以你懂的......
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22:02 你要从立法精神等多方面去考虑。也要好好考虑到对公权力的限制。以往哪有民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保护公民隐私的规定?本案黄某就是属于刺探别人隐私的行为。行政机关既然已经公开补偿标准及总额,这已经达到了知情权和监督权。
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23:33 想知道邻居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更多可以要求公开吗 2020.11.21 我们知道房屋拆迁的话是有相应的补偿的,双方应该签订一份补偿协议,但是有的人就比较好奇,究竟他人的补偿款可以获得多少,那么如果想知道邻居的拆迁补偿是否更多可以要求公开呢?下面p解答。 一、想知道邻居的拆迁补偿是不是更多可以要求公开吗 不可以的。 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拆迁补偿款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 二、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个人拆迁补偿款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所以说想要知道对方的补偿款多少可以个人去问,但是不可以要求公开,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12 09:41 民法典强调个人隐私保护,但个人隐私权并非崭新规定,民法典第1032条对个人隐私的定义,其前提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隐私权也不是绝对权利。疫情期间对密切接触者轨迹就采取了既特殊保护又予以公开的方式。 考题案例中,拆迁属于为实现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黄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关系个人的知情权,关系到拆迁这样影响众多人数利益的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关系到整个拆迁过程对补偿款投放是否存在黑箱操作能否社会监督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有限制的公开打消当事人疑虑,体现公平性。 本案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时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公开,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对于个人隐私,完全可以采取遮挡隐私信息,公开拆迁补偿信息的方式公开。 以对个人隐私权的绝对保护为由直接拒绝公开,明显属于不当。
jing0211 发表于 2020-12-14 12:59 我几乎答案跟你一样,我写了做区分处理,对姓名地址等个人隐私部分可以技术处理,予以遮盖不公开,其他补偿面积数额等属于应当公开范围,直接拒绝不合法巴拉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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