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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发表于 2020-12-09 18:32 本案中,企业通过爱心组织联系学校,表示要对学校及困难学生进行爱心捐助,这是典型的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该企业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情形,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这个也仅仅只是有关人员的分析,民法典666的规定没有撤销的要求。只是不再履行,不再履行要么就是终止合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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