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第一题是有效的。我找到了原题,出处在这里就不说了,那个出处我感觉基本就是法考的题库了。那个案例就是代持股的实际股东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法的理由写的特别好,考试之前我看过这个原题,但是理由我忘记了,特别遗憾。理由就是因为是名义股东代持股,那么实际股东是谁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实际股东转为公司股东,都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在名义股东不变的情况下,实际股东转给谁,都不破坏公司现有的人合性。所以有效。翻译成白话就是实际股东张三变李四有什么关系,反正代持股的名义股东。
第二题 我没找到原题
第三题 基本找到原题,原题的案例是大股东开会,没告诉小股东,然后出了决议,最高法的观点就是决议是否有效的前提是决议成立,现在程序有瑕疵,或者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都不够,决议都没成立,还说什么效力呀。协议不成立。考试案例中的工会是法人,根据基本民法原理,工会的部分职工作出的意思表示恐怕不能是工会的意思表示吧,如果这样都行,那工会不是乱套啦,谁都能做主啦。工会作为独立法人怎么着也先开个会,或者通知职工商量商量,通过程序形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吧。
第四题 没有找到原题,但是根据第三题,股东会协议根本没成立,没有所谓的三分之二同意,全部同意。工会占股我记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了。
第五题 我把题干看错了,没看到是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看成是董事签的合同,全部答错了,没心情找原题。
第六题 基本找到原题,那个原题是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犯了什么事就罚款呀,开除呀什么的,最高法的观点就是开除股东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限期还不履行,然后可以开除,其他就是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我印象很深,最后那个没有法律依据印象特别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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