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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虽无事故责任,未交交强险也要赔偿!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12-8 17:24:05 查看:1553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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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令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沿632县道从兴义市清水河镇往马岭镇方向行驶,同日16时45分许,行驶至632县道某处时,因制动失效,追尾撞向前方停驶的由被告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罗某驾驶的一小型普通客车(后载唐某、王某)、被告冯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罗某和唐某当场死亡、陈某和王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四车连环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令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陈某、王某、冯某和罗某均无事故责任。后罗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令某、陈某等八人对罗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本案肇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也即投保义务人,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上道路行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陈某虽无事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某在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的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向罗某的近亲属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判决后,被告陈某对判决结果十分不理解,认为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根本没有事故责任,但法院仍判决自己赔偿122000元,无法接受。为什么没有事故责任也需要赔偿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车主的义务,未按规定投保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车主未投保的过错致使受害者的赔付没有保障,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评析】
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尤其是摩托车车主,出于疏忽或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并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没有必要花钱投保交强险。殊不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因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若不按规定投保,交警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不负事故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缴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时候,自然也需要为自己之前的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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