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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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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李亓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3 2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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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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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正规企业会在员工入职时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理试用期并同时缴纳社保,工资在每个月的五号之前打到卡上绝不拖欠…
多么美好的企业文化,简直堪比公务员待遇!
可是对于众多的求职者而言,这样堪比公务员待遇的企业是可望而不可求的,更多的公司企业不会选择主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把同意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当成入职条件之一,企业这么做主要是为了让员工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从而在出现纠纷时给员工的维权之路添点儿堵,尤其是对于那些诉求较少、维权意识较差的员工而言,自己的维权之路可能一下子就被堵死了。企业也认准了这一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至于哭不出来的孩子嘛,能剥削一个是一个!
那么对于员工而言,没有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了就真的束手无策吗?非也!有一个概念叫“事实劳动关系”。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不依赖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那么,该怎么去理解“不依赖于书面劳动合同”呢?
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3、应当续签而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
5、签订了无效书面劳动合同。
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即,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最本质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3178号
基本案情:自2007年5月起,潘艮华在盛源公司承包经营出租车,按月缴纳承包费。2011年1月11日,盛源公司与潘艮华签订《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车辆车号为鄂A×××××;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盛源公司每月向潘艮华按月收取承包费,每月承包费4710元,承包费项目包括:税(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车辆拆旧、车辆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车费发票、耗材、座套及清洗费、盛源公司管理收益和投资收益;盛源公司的权利义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潘艮华认真执行等;潘艮华的权利和义务为有权利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并享有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盛源公司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等;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等。同月13日,潘艮华签字确认承包车辆缴费金额认定书,主要写明承包费4710元,其中税费407元、经营权有偿出让金533元、车辆保险费650元、副班管理费200元、企业收益1550元、座套制作及清洗更换费40元、车辆折旧1330元。现双方均认可合同履行期限延续至2018年7月21日。盛源公司向潘艮华发放了盛源公司的《驾驶员管理手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证件。潘艮华经营车辆的副班司机由其选聘,副班司机的营运收入与潘艮华进行结算。
裁判结果:潘艮华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系其与盛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据此,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依赖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否自身完成劳务;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连续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否日常的,等等。1.人格从属性方面。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应聘而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力不同,潘艮华系通过出资从盛源公司取得出租车经营权,进而从事相关行业,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力的交付问题。2.经济从属性方面。潘艮华在经济上不依赖盛源公司,其劳动所得系自身营运所得,即扣除承包费、营运成本后归个人所有,自给自足,因而不存在潘艮华提供劳动、盛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关系。3.组织从属性方面。潘艮华驾驶车辆独立进行营运活动,不存在与其他司机的分工合作,基本不受盛源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盛源公司对驾驶员和营运车辆进行必要管理,并非基于隶属关系的劳动管理目的,而是基于出租车行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公益属性以及安全营运的行业管理需要;潘艮华的工作地点亦可根据营运需要自行支配,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不受作息时间的限制。可见,潘艮华与盛源公司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认定在《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后二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潘艮华与盛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结语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场中,如果你不幸成为那些单位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又基于工作压力、职场环境等因素不敢在任职期间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大多数,那么就养成收集证据以备依法维权的习惯吧,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等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至于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以后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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