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一 发表于 2020-12-03 22:02
2019年有一个判决和题目案例基本一致,都是砍伐国有森林后放置不理,再种植上沉香获利,一审时控辩双方都认为是滥伐林木罪,但法院纠正了罪名,认定为盗伐林木罪。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以盗伐林木罪定罪。法院在说理部分引用了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区分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经查,涉案林木权属为国有,二被告为在涉案地块种植沉香谋取非法利益,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并已实际非法占有,其是否出售牟利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的认定,故二被告的行为应构成盗伐林木罪。”这个案例的案号为(2019)粤03刑终1848号,有兴趣可以看看。其实本案的核心还是在于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砍倒后堆在一边,当时没有出卖,但行为人实际占有了这些树木,至于以后会不会想卖掉或者利用呢?题目中没有明确表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凭放置一旁就可以推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吗,所有我还是觉得定盗伐林木罪更合适。
题里说了为了种植沉香木,砍伐1200棵树,并丢弃在一旁。我考试时思来想去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认为是滥伐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