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谁的观点,都要有理有据。盗伐林木罪是在盗窃罪的基础上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其既包括盗,非法占有目的。还包括伐,破坏自然资源。两者兼备才能称之为盗伐,否则就应当是盗窃或非法占有林地,何必单独立此盗伐罪呢?本案中,显然不具备盗伐的特性。故意毁坏财物,可能有可取性,但不严谨,两农民可能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如果他们认为这林地就是荒山,他们开荒,评价他们故意毁坏财物有点不合理。还有一种理解,他们砍伐林木后又不占有,是有其他目的,比如,他们既然想种沉香,那自然对种沉香的种植有一定了解,知道沉香种植需要腐蚀的土壤,而砍掉的林木就会加剧土壤腐蚀,这是他们不运走,扔在洗边的目的。如果这样,那他们涉嫌盗窃罪,这是盗窃罪类型当中最少见的类型,利用价值型盗窃。表面看是毁坏,但实际目的是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