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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公司组织“训练”致3死1伤,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11-26 16:53:41 查看:1312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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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四川泸州某景区,一公司正在组织全体员工在此进行“拓展训练”,然而却不幸发生事故,四名员工在景区“水上侧攀网”上不慎坠落,跌入江中。事故造成3人遇难,1人受伤。据了解,事故原因疑似“水上侧攀网”掉落导致人员落水。

那么此次事故中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活动发生事故又能否认定为工伤?

【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该景区项目“水上侧攀网”掉落水中,导致意外发生。景区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检查项目设施安全性、提前发布警示并做好紧急事件发生应对措施。但景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四名员工收到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依据上述规定,本次发生事故的活动是由该公司组织,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员工按要求前往景区应认定为因公外出,参加“拓展训练”时发生意外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那么此次事故实际上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而发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件后续】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通报,公安机关已将相关责任人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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