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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啦啦啦啦 发表于 2020-11-16 17:18 没有。代位诉讼的本质是由于董监高对公司而非股东负有义务,因此股东无法起诉董监高的失职行为。所以发明了代位诉讼制度来填补漏洞,保证股东的诉权。而股东对其他股东是负有很多直接义务的,例如公司法第20条,因此其他股东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即可,不需要代位诉讼。
糯米小7 发表于 2020-11-16 17:57 如果董事、监视,交叉请求实际不可能的,可以不走这步前置,可以直接起诉的。九民纪要。
wraithlord 发表于 2020-11-16 22:24 但官方指导案例答案中,将股东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阿啦啦啦啦 发表于 2020-11-16 23:07 我大概知道你的疑问在哪了。这里提到151条,指的是郝某作为高管的责任,而不是标志公司作为股东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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