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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甲到同村的乙家中借钱,因以不愿意借给甲钱,甲恼羞成怒,抄起乙家的木凳欲砸乙的头部,说今天不拿出钱来就砸死你。乙反抗,甲将乙砸死后,劫走乙家的人民币300元,甲欲离开时,乙的儿子回家,将甲当场抓获。甲在侦查阶段,主动坦白了自己1998年伙同丙抢劫他人自行车一辆的事实,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丙的住址,公安人员根据甲的交代,抓获了丙。甲主动交待与丙共同抢劫自行车的事实,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丙的住址,公安人员根据甲的交代,抓获了丙在性质上应如何认定? A、属于坦白 B、构成自首 C、构成立功 D、属于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答案:为了能在交流中得到进步,请大家务必认真回复参与讨论,态度决定您的法考成绩,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是法考复习的态度,只有参与过回复交流的学法网网友才能在下方看到本题的答案及解析哦,同时,点赞最高的回复,有机会得到学法币奖励 热荐:升级法考VIP,做更多法考题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题的答案及解析,请在评论区认真参与题目评论。评论成功后,您就可以在题目下方看到答案及解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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