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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1999年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养殖用地,用于建房、养殖、绿化、植树。2017年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兴建620平方米的建筑物用于住宅和做农家乐。2018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动态巡查中发现该违法建筑,于2019年12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争议点:刘某取得土地的方式上,刘某是根据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养殖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的过程中将该土地兴建建筑物用于住宅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筑用地。需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并且合同虽然约定可以建房,但是违法了土地管理法,属于无效条款。 现刘某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起诉成功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