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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学啊 发表于 2020-11-02 07:51 对不法侵害的要求是已经开始而不是已经着手,正当防卫要求的时间点要比已经着手早在时间上更靠前,注意言辞
525135 发表于 2020-11-03 09:45 拿着袋子你能判断对方一定是盗窃?在可能是与否那一刻,能否仅凭主观臆想进行防卫?事后虽然查明确实盗窃犯罪,但别人拿袋那一刻,谁又能做事后诸葛亮?这有点像偶然防卫,在不知道不确定对方是否实行犯罪情况下而实行一个防卫行为导致死亡,最终保护法益,按行为无价值理论,防卫者犯罪未遂,按结果无价值理论,他是正当防卫(导致死亡,正当防卫的过当),但防卫过当,处罚也是有过失按过失,有故意按故意。最终本案,不可能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拿袋子的人主观态度是有杀错无放过心态,即无论真实偷狗与否均要伤害,主观持放任故意,间接故意无未遂状态,通说观点按结果无价值理论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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